律師分析:
有證據證明:1、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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