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和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 參加社會保險 ,繳納 社會保險費 。 勞動合同法: 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 約定試用期 、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 訂立勞動合同 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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