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于檢察院管轄范圍內的自行偵查。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難看出,即使法院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一次或者兩次延期審理的建議,申請延長審限獲得上一級法院批準,其程序仍稍顯冗長、繁瑣。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關于偵查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關于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補充偵查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規定,還宜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如此則可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先行判決的情況發生,且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
在審查起訴后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的,一般會將案件發回進行補充偵查,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如果案件已經在法庭審理階段的,人民法院無需中止審理,不應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而應在繼續審理的同時與檢察機關溝通補充起訴事宜,必要時可以延期審理或者申請上一級法院延長審理期限,也可以先行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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