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有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損害,應當承擔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的侵權責任。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須為合法的醫療機構,其他主體不構成醫療侵權責任。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包括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 (三)醫療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活動之中。 (四)醫療損害責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權益損害的過失行為而發生的責任。 (五)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形態是替代責任。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人是醫務人員,但其并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造成損害的醫務人員系屬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該內容由 陳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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