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一、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認定
1、任何糾紛一旦發生必須有總結材料。
2、責任人認定:主管醫師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甚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負責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
3、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4、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院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二、不認定為醫療事故責任的情形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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