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
司法實踐中,增加訴訟請求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請求事項的增加。如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時只要求被告支付貨款,但在訴訟過程中增加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二是請求數額的增加。即在請求項目不變的情況下,提高某項或某幾項的請求數額。
對于當事人訴訟請求事項的增加,由于增加的訴請項目會涉及到原告的舉證和對方的質證,這種在庭審過程中的“突然襲擊”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一定的訴訟障礙,并最終影響到訴訟雙方的實體權利和案件最終處理結果,應當嚴格限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原告當庭增加訴訟請求事項,符合起訴條件的,告知其可另行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經釋明仍然堅持增加請求項目的,對增加訴請項目的請求應不予準許。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并請求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者自愿放棄舉證期限的,法院可以準許并合并審理,但原告應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司法解釋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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