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常法官可以和當事人協商進行變更訴訟請求,但是法官擅自變更訴訟請求是違規的。法官違法辦案舉報部門:本院紀檢部門;上級法院;紀委;紀檢監察機關。首先在情況不惡劣的情況下先向本院紀檢部門投訴,若在此條件下投訴得不到有效的處理可向上級法院投訴;若情況惡劣當事人可向上級部門例如紀委、紀檢監察機關投訴,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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