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數的意義:正確區分罪數,有利于適當量刑。刑罰以犯罪為前提,刑罰應與犯罪相適應,故對一罪只能處罰一罪、對數罪應當并罰。將一罪定為數罪,常常會導致無根據地加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將數罪定為一罪時,往往會導致無根據地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正確區分罪數,才能為適當量刑提供前提條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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