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變更罪名。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序規制。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階段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審查階段的更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章“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一條款支持了檢察院變更罪名。審判階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章:“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由此可見,人民享有變更指控罪名的權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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