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生育醫療費不納入大額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范圍、不計入職工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累計。
如參保人員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或外地醫院生育住院的醫療費,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實行限額補貼,補貼標準為:正常產2500元,剖宮產及難產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補貼標準增加500元;剖宮產術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宮肌瘤、卵巢腫瘤(包括卵巢囊腫)等其他手術的,補貼標準增加1000元。
遇期內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住院(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產)的,給予產前檢查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500元。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以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職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無法計算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生育津貼=計發基數×12÷365×產假天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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