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的。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分子因為構成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這是對其犯罪行為的一個處罰。同時民事訴訟法還針對這種特殊的情形規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法律予以處罰。嚴重者或將坐牢。
一、減刑和減輕處罰的區別
減輕處罰和減刑的性質是不同的。減輕處罰是指在犯罪分子被判處刑罰前對其所犯的罪行進行綜合考量后,根據其具有的減輕處罰的情節,依據法律規定對其本應受到的刑罰予以減輕處罰的行為。而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針對的是已經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的情形。減輕處罰和減刑都是針對的主刑,不包括判處的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死刑緩期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情形不屬于減刑,是法定的一種變更情形。
二、累犯處罰的原則
1、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3、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
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边@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最高刑期是多少年
最高刑期是25年。
根據相關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如果出現數罪并罰的情況,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有關規定判處。犯罪分子具有相關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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