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如果返聘,且已經開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與單位之間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如果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單位開始用工的,一般仍然屬于勞動關系。
一、女性什么時候能退休
女性退休規定如下:
1、年滿五十周歲,并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2、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作;
3、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準予退休。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仍為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個人繳費未滿15年,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應當參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年限補足的參保人員不延繳養老保險費的一次性支付標準,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仍為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屬于法律調整范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禁止退休干部返聘的規定
退休后可以返聘。退休職工返聘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屬于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聘用協議的具體內容可由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協商確定,但聘用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聘用期內返聘人員的工作內容、報酬、勞保待遇等。用人單位支付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可不受最低工資限制。
三、退休人員返聘有工傷怎么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于勞務關系的特征。1、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于工傷。如果用人單位與返聘職工簽訂的“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么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雇傭關系,返聘職工發生“工傷”后,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于民事法律。2、退休后,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于勞務關系。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雇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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