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無需監護人監護,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無需監護人監護,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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