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該罪名的名稱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構成要件為:1、犯罪客體:法院的正?;顒?;2、行為的對象為依法生效的判決和裁定;3、客觀要件為:實施了拒絕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有能力執行但是拒不執行,并且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4、主觀上是故意為之。并且,本罪的主體并非一般主體,而是有義務履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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