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即構成此罪的條件包括:(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