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海域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和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使用一定海域的權利。
海域使用權都是為經營目的而設立,取得海域使用權的,都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個人即經營主體海域使用權。盡管海域使用者或從事養殖業或從事采礦業等,但使用者之間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能力并不會因此而產生一般性差別;與一般農業不同,海洋養殖業屬于工廠化經營方式的高效農業,其投資收益的周期較短;在農地使用過程中,類似維持地力和防止將農地違法轉為他用等,一直是既普遍又嚴峻的問題,但這類問題在海域使用方面基本不存在,因為海域廣大,不存在陸地上建設用地緊張的情形;除非特定海域之下有礦藏等特殊資源,否則將養殖用海域轉為建設用海域,沒有經濟上的意義。因此,不論具體的海域使用權是為何種用途而設立,均可統一稱之為海域使用權。對于不同用途的海域使用權,可以根據其他特別法如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實行用途管制;另外,也可以根據海域使用權設立合同的約定實行用途約束。
海域使用權和漁業權的區別
海域使用權與漁業權是有區別的。漁業權是指權利人根據漁業法的規定所取得的從事漁業的權利。海洋漁業包括捕撈漁業和養殖漁業,因而海洋漁業權可劃分為捕撈權和養殖權。捕撈權是指對自然狀態的海洋生物資源予以獲取和收益的權利,屬于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一種。
在一般情況下,行使捕撈權不需要也不能對特定海域進行排他性的使用,屬于傳統民法中人役權的概念,這種人役權與地役權非常相似,只是并不以需役地的存在為前提。這種權利雖然沒有排他性,但也屬于對一定海域的持續利用,有人甚至一生都在固定的海域捕魚,因而也是一種海域使用權。
養殖權是利用特定海域養殖海洋生物并予以獲取和收益的權利,行使養殖權需要對特定海域進行排他性的使用。因此,海域使用權與漁業權屬于交叉概念,海洋漁業權中的養殖權包括在于海域使用權之中,而海域使用權不限于養殖權。 該內容由 陳亮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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