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
1、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海域使用權人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海域使用權人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顒?,不得阻撓。
(二)義務:
海域使用權人在使用海域期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從事海洋基礎測繪。
海域使用權人發現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一、海域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一)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準,獲取海域使用權證;
(二)通過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取得并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二、海域使用權使用期限:
(一)養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娛樂用海二十五年;
(四)鹽業、礦業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業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于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期。準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金。
三、海域使用權的變更:
因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的,需經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海域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在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前提下,報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
四、海域使用權的終止及收回:
(一)終止:
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海域使用權終止后,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二)收回:
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依照前款規定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對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六、海域使用權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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