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所謂質押,其具有這樣兩個特征:一、權利人控制了質押物;二、權利人不能在控制質押物的同時就對質押物行使權利,該權利只有在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時才能行使。
2、土地收益權不能質押
(1)從理論上講,土地收益權不能質押
土地處分收益權不能質押
國有土地使用權處分收益是在權利人喪失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才能取得的收益,只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處分權才有權獲得該部分收益。這是因為在沒有確定的繼受者,無法以合同的形式約束繼受者的情況下,繼受者只會根據交易的原始形式,把對價給付處分權人。
所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處分收益權對貸款人來說屬于不可控制的權利,此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質押物的特征。
土地經營使用收益權不能質押
以出租來看,租金的收取權屬于既成的權利,貸款人可以直接獲得該權利,以享受租金收益,談不上質押;如貸款人對借款人收租權進行限制以待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時執行,就要收到土地出租期限的制約;如出租只是借款人對在儲土地的一種可能的管理方式,則在沒有確定出租地塊前,更無法對收租權進行質押。
簡單地說,已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取權不適合質押,待出租土地的未來的收取租金權無法質押。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租金的收取權質押,質押物是收取租金的權利而不是租金。另外,租金作為一種金錢形式,其本身是不可質押的。
以借款人自己使用來看,從法律和邏輯上講更不存在質押的可能。
(2)從具體操作上來看,土地收益權不適合質押
土地處分收益權不適合質押
在不能先期約束第三人的情況下,貸款人要想獲得土地處分收益權質押擔保則必須控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權,也就是說貸款人要掌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權利證書,但這樣做的結果卻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或者說正好能達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的結果。
也就是說,我們在操作上無法造成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處分收益權質押的結果。
以收取租金權為例,貸款人如果直接享有該種收益權,那么這種方式并非抵押,而是用來抵充貸款,這無疑于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
根據我們的理解,勉強談得上收租權質押的做法只能是,對已出租土地的收取租金的權利進行限制,在借款到期不能清償時債權人得對該收租權進行處置。但從各地土地儲備的實踐來看,儲備機構對在儲土地的出租只是一種權宜之計,這就使對出租土地收租權質押喪失了可操作性。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質押嗎
不可以。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變更登記
抵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準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內進行記錄,并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取得的法律證明文件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人以任何形式占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其未來實現其抵押權不會產生任何有利的影響。
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時的分割劃分權只能屬于土地管理部門。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后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抵押權人應出具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與《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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