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所獲得的所有應稅收入減除在該納稅期間依法允許減除的各種支出后的余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計稅依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有兩種計算方法: 1、直接法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2、間接法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或減按照稅 法規 定調整的項目金額后,即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