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可以進行工傷鑒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工傷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省、自治區、 直轄市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鑒定委員的職責范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 (3)對于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鑒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鑒定。 2、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鑒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職工傷亡事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鑒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鑒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4、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于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工傷鑒定機構一般就是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只不過在省市縣三級都有相應的機構,此時受傷職工就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一般都是在縣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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