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包括個人收入、繼承財產、資本收益、知識產權等,以及婚前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和孳息,都屬于個人財產。若婚前的財產以另一形態存在,如貨幣或有形財產,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仍為個人財產。
法律分析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屬于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屬于個人財產。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屬于個人財產。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的財產,在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用于購買的有形財產,或股權轉為了貨幣,這種情況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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