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前財產,一般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婚前財產可以通過夫妻約定或贈與的方式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1)贈與。一般的物品只要交付給對方就算完成了贈與,而汽車和房產需要辦理完產權登記手續,才能算完成了贈與,否則根據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是不能撤銷的,所以穩妥起見,當事人可以先辦理公證手續。
(2)約定。即雙方采用協議、合同的方式,將一方的財產約定歸對方所有,這種約定經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協議簽訂后,為防止反悔,應盡快按照協議約定,能夠履行的盡快履行,比如辦理房屋、車輛登記過戶手續或者存款進行轉賬或者現金交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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