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規定不盡相同。一般來說,新生嬰兒正常上戶口,需要提交夫妻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 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派出所申請上戶口,即可。有的地方規定,要村委會開家庭住址證明。以當地派出所的規定為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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