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不到案當然可以判刑。
如果主犯不到案,對于已經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如從犯、幫助犯等,如果已經有確實證據證明構成犯罪的,仍可以先行對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對于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應該由偵查機關采取通輯等措施,繼續將其抓捕歸案。
對于主犯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以認定為主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主犯包括幾種情形
主犯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在犯罪集團,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
二、共同犯罪包括主犯和從犯嗎?
共同犯罪是有主犯和從犯之分的,但不是所有的共同犯罪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在犯罪中起到組織、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認定為主犯;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認定為從犯。如果全部是首要分子的這種情況下,就只有主犯,沒有從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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