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逮捕期限最長是七個月。一般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是二個月以內;但案情復雜、期滿不能終結的,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可延長一個月;案情重大復雜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期滿不能偵查終結的,能再延長二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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