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書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在自身權利受到刑事侵害的時候,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告發犯罪行為,請求依法懲處犯罪分子、維護自身權益的書面材料。刑事控告書一般格式如下:1、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機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2、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地址等基本情況;3、控告請求:向司法機關提出哪些訴求、需要司法機關維護哪些權益;4、犯罪事實和控告理由: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目的、動機、情節、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實要素;5、證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寫明主要證據及其來源,主要證人姓名和住址。6、此致××公安局(或XX人民檢察院、XX人民法院)控告人:年 月 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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