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第0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1、殘疾人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征,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財稅[2007]92號)4、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7]92號)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6、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九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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