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綁架行為是成立本罪的關鍵,也就是說,只有真正行動了,才能構成綁架罪,對于口頭上要說綁架某人的,沒有構成實際的行為,則不構成本罪。
對此應注意三點:
(1)綁架亦稱劫持其本質是違背被害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意志,非法將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綁架罪的特征必定有限定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沒有實際限定被害人的人生自由,也不構成本罪;
(2)綁架的方式有三:一是以暴力或者脅迫方法強行劫持他人,這是最常見的;二是以藥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后非法將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三是為勒索財物而偷盜不滿6周歲的嬰幼兒。這是刑法明確規定以綁架論處的一種特殊綁架方式;
(3)綁架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將被害人擄離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進行勒索的,也應當以綁架論處。
2、綁架罪以特定的目的作為必要條件,具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為了勒索財物而綁架他人;二是為了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只要屬于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如果是為了索取債務、出賣或者收養目的而劫持他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不構成本罪,而應分別定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拐騙兒童罪。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的,其綁架行為雖不構成綁架罪,但應對其故意殺人的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財物。立法者將綁架他人的行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中,表明強調的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這種犯罪實際上就是舊社會甚為猖獗的“綁票”行為,新中國成立后已經絕跡,近些年來又重新出現,并有發展的趨勢,對社會危害極大。為了有力懲治這種犯罪,刑法將綁架行為單立為罪名。犯罪對象是“他人”?!八恕奔劝▼D女、兒童,也包括婦女、兒童以外的人。
一、綁架罪既遂的標準如何?
綁架罪只有既遂才會考慮“情節較輕”的情形,所以,綁架罪既遂的標準如下:
綁架罪以控制人質為既遂標準。
【注意】大部分人會以犯罪行為人勒索到財物為既遂標準,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為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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