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人在撤銷執行申請時沒有明確放棄實體權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法院應當 立案 執行。申請執行權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這種程序性權利可以賦予其較大的自由支配權,即可以允許申請人申請執行,也應允許其撤回申請。撤銷執行申請是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自愿處分自己民事 訴訟 權利引起案件終止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實行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法院公權力不宜過多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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