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的辦法是,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終結后,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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