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是可以撤回的,是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或上級機關撤銷,該局有權自行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只要做出撤銷該行政處罰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就可以了,撤銷后該局可以對同一違法行為再次下達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是產生時間不同,行政處罰告知發生在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是行政主體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告知,而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主體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并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的終局性決定。
二是效力不同,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具有最終效力和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屬于過程性行為,沒有法律強制力。
三是救濟途徑不同,行政相對人對處罰告知的內容不服,可以拒簽并行使陳述申辯權,要求行政主體進行復核,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行政相對人只能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幾日內作出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
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一、簡易程序。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另有規定的,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二、普通程序。除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70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