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強制執行可以撤回。申請人申請撤回執行申請,是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自愿處分自己民事程序權利引起執行案件程序終止的法律行為,其有權再次對未實現的權利申請執行。撤回申請是當事人的權利與自由,但是撤回申請也必須經由法院的嚴格審查,具體來說,法院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撤回必須由申請人提出;
2、撤回申請必須是申請人自愿;
3、撤回申請必須合法。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回申請必須在案件執行完畢前提出
5、撤回申請必須由法院作出是否準予撤回的裁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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