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批,應實行“自愿申請、逐級審核、限時辦理、公正公開”的管理辦法:
1、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應由殘疾人本人、監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社區代為其提出申請。
2、初審。社區收到申請后,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殘疾程度進行核實,并對生活自理能力按殘疾等級直接認定,提出初審意見。同時,對通過初審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示,未通過初審的應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天,公示無異議的報街道殘聯。
3、審核:社區對公示無異議的報送街道殘聯。由街道殘聯負責審核,公示期間接到異議的,鎮、街道負責核實,并在公示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后,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再次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補貼條件的報送區民政局審定。
4、審定:區民政局對街道審核后的上報材料進行審定,審定工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審定結果反饋區殘聯。
5、審批:區殘聯收到區民政局審定資料后,對符合補助條件的進行審批,發放補助資金。
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除填報申請外,需提供什么證明材料?
1、戶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證;
3、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相關資料由所屬社區負責存檔。
總結:殘疾人兩項補貼是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是補助本市戶籍、持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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