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在依法清算過程中,本著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可以申請注銷企業,但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尚有未了結的債務;(2)未履行清償債務的監管條件;(3)未完成清算程序。因此,企業注銷過程中必須履行完善的清算程序,支付完畢全部債務,辦理完畢稅務和社會保險手續等程序方可實現注銷。在企業執行案件中,如果判決書確定了企業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和賠償,但企業無力或者拒絕履行,那么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進行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果企業履行完畢全部賠償、賒賬、繳納罰款等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另行達成和解協議,企業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的注銷。但企業在注銷執行案件前必須取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且法院需要判定企業確已履行義務,不存在拖欠、逃避執行等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作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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