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有本縣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已納入我縣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經過認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難殘疾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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