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因應征入伍注銷戶口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公民應征入伍后注銷其戶口,是由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仍有法律效力的《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的?!稐l例》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注銷戶口,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以避免戶口的重復登記和雙重管理??梢?,因服兵役注銷戶口只是一種臨時性措施,與一般的公民戶口遷移是有本質區別的。因為,根據《兵役法》、《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等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服役期滿退出現役作復員安置,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由征集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妥善安置;中級以上士官轉業的,一般由原征集的縣(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因此,戰士服役期滿的絕大部分還要回原征集地落戶。
二、農村籍戰士服役期間土地權益受法律保護。為保證農村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服役期滿退伍回鄉后從事生產勞動的需要,法律明確規定保留他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地方征地拆遷補償應將現役軍人計入戶數和人口。目前,雖然國家尚未對這一問題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但為鼓勵公民依法服兵役,解除現役軍人的后顧之憂,很多地方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進行了規范,明確把現役軍人計入征地拆遷補償的戶數和人口。比如,2006年7月頒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1999年7月頒布的《廣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2003年5月頒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也都有類似規定。這些地方性規章,符合我國現行法律和優撫政策,對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值得肯定,也為其他地區處理現役軍人分配、租、售住房和拆遷安置補償問題,提供了參照依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妒抗偻顺霈F役安置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級以上士官復員后,沒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劃給?!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因此,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戶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應當享受當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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