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應依據執行根據所確定的給付內容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執行或改變、撤銷執行根據,不得變更執行標的或停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是指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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