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請執行以后還可以撤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二、撤訴法律后果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三、申請撤訴的條件
申請撤訴是指申請人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宣告判決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訴訟請求,包括申請撤回起訴、上訴的撤回和有獨自請求權的第三人撤回自己的訴訟請求。
申請撤訴的條件是: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有獨自請求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經過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撤訴必須是申請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動員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在時間上,應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否準許,由法院審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告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四十五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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