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社局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它的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20日內把《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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