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信號塔占地補償標準詳解
對于信號塔的占地補償標準,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全國并沒有全國的統一標準。具體可以向當地政府網站查詢或者前往政府辦公大廳進行相關信息詢問。以遼寧省為例,遼寧省對于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為: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征收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征收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二、征地補償標準詳解征地補償標準
1,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因征收土地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4,實行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
法律依據:《遼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收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征收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征收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征收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征收未計征農業稅的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谷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遼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不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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