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控告的具體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
2、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3、迅速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屬于刑事案件,如傷害案件,要立即進行法醫鑒定,死亡案件,要立即進行尸檢,確定屬自殺、他殺或者猝死,交通肇事案件,要立即出現場確定雙方的責任;
4、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立即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5、經過審查,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告知被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處理;
6、經過審查,對于不構成犯罪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行政部門;
7、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公安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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