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權利人總額。2、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期限應是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至被執行人實際償付債務之日止。3、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應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貸款利率。
一、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時是先付本金還是利息
對于每一次履行金額均不能償付全部債務的清償順序,采用并還的原則,在執行程序中,針對被執行人每一次給付均不能償付全部債務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清償原則,即2009年5月2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規定:“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已修改為第二百五十三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計算方法是: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p>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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