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日新月異,一方面國力大大增強,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明顯提高;但另一方面,也產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誘因,販毒走私、黑社會性質犯罪死灰復燃,犯罪的有組織化程度有很大提高,國外犯罪組織加強滲透,從而導致了新型犯罪——洗錢犯罪的出現,并呈現蔓延之勢,本文就洗錢犯罪的特點與防治進行粗略探析。
一、洗錢犯罪的主要特點我國刑法第191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和的效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帳戶的;協助將財產轉移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為。通俗地說,洗錢就是將從事犯罪所得的贓款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中轉,掩蓋其非法來源和性質,使之合法化的一種行為。比如將走私、販毒、逃稅、詐騙、貪污受賄和資本外逃等犯罪所得,通過銀行或其他方式的經濟運作而披上合法外衣,造成其收入來源合法的假象,以逃脫法律的制裁??梢?,洗錢犯罪是各種經濟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派生物。但是,洗錢犯罪有著自身不同于其他各種犯罪的特點,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洗錢犯罪具有顯著的國際性。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毒品和走私犯罪等有組織犯罪的猖獗,洗錢犯罪的國際性色彩也越來越濃和理,幾乎沒有一個國家不存在有組織犯罪和洗錢犯罪活動,在世界范圍內已成為一種社會公害,也是全世界所面臨的一個共同課題。聯合國的有關統計顯示:在一些發展中國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為10億——20億美元,一些發達國家這一數字為1000億美元,而在上些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億——5000億美元的黑錢被合法化。目前,洗錢這一產業,以極快的速度增長為公次于外匯和石油的世界每三商業活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報告還驚人地指出,全球的“黑錢”累積至今已達一兆億美元,且每年還在不斷增加一千億!洗錢活動可謂呈現出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國際性還表現在洗錢活動往往在兩個以上國家之間進行。洗錢者除了以運輸方式跨越國境進行洗錢之外,還常利用電子資金劃撥,在一國境內進行跨國資金轉移,有時還在不同國家共同對犯罪收益進行清洗。洗錢者常分布在不同的國家,甚至形成國際性的洗錢組織。由于各國對洗錢的態度不同,有的國家對洗錢活動的控制非常嚴厲,對洗錢犯罪的法律制裁科以重形;有些國家則實行嚴格的銀行保密制度,而且對洗錢處刑較輕,甚至不認為洗錢是犯罪,這種法律制度的差異,導致某些國家成為:“洗錢天堂”,誘使洗錢者把犯罪收益從管制較嚴的國家轉移到管制輕松的國家。同時,洗錢者還利用各國主權管轄范圍的限制,將犯罪收益在幾個國家之間轉移,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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