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來解決。協商是雙方當事人自愿互諒,在講道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調解是由第三者主持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仲裁是依據合同條款或自愿協議,由第三者進行裁決;訴訟是最終解決方式,由法院審理和解決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
可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1、協商。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通過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
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該內容由 朱道余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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