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給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然而,不少單位卻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對于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足應交部分,同時要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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