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序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一、被批準逮捕后是不是要判刑
公安機關掌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證據后,可以申請逮捕,經檢察機關批準后執行。因為被依法逮捕后會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又是存在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實施的,所以有些人以為被逮捕后即會被判刑。
事實上,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判刑,要看法院的判決。所以,只是被批準逮捕后,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接受刑事處罰。
不過,公安機關申請逮捕時,要具備以下條件:
1、已經掌握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明證明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被查證屬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所以,被批準逮捕時,針對的是有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如果根據掌握的犯罪事實,對方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等較低刑罰的話,那么就不適用逮捕。
因此,一般被逮捕后經判決有罪的話,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刑了。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當然,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發現有錯誤的話,法院判決無罪的,也不會被判刑,并且,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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