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建立和維持業務關系過程中都有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義務,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準確、完整填報有關身份信息,如實提供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和資料;根據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與建立業務關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質、資金來源和用途有關的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建立和維持業務關系過程中都有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義務,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準確、完整填報有關身份信息,如實提供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和資料;根據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與建立業務關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質、資金來源和用途有關的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配合客戶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有權限制或者拒絕辦理業務,并根據情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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