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二)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一、沒有立案訴訟費能退回嗎
沒有立案訴訟費可以退回。法院如果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請求,會在裁定書生效后的十五日內退還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服駁回起訴決定的,可以提起上訴。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二、民事訴訟立案費計算標準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行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按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1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過100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3、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4、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7、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計算方法是按上述標準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后相加,所得總額即為應收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有爭議標的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勞動爭議案件,每件繳納30元至50元。
(七)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額,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其他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除交納案件受理費之外,還應交納的在訴訟中實際支出的各類費用。這些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提審、再審的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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