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起訴費用由當事人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包括: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3、其他訴訟費用。
如果單獨請求確立合同無效,應當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訴訟費;如果同時要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則以當事人之請求為爭議標的計算,二者應分別計算訴訟費。
一、通告函是否為法院傳票
通告函不是法院傳票。
所謂的律師通知函和法院通知書應該指的是律師函與傳票。律師函是當事人委托律師向相對方發出的主張自身權益的文件,收到律師函只是說明對方已委托律師,尚未起訴。傳票是指當事人已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案件后向相關當事人發出的開庭通知。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應,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回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債務糾紛起訴費用誰付?
債務糾紛起訴費用一般由當事人中的敗訴方承擔,但一般原告起訴時,需要先繳納訴訟費用。費用依法判決后,原告勝訴的,訴訟費用會退回并由被告足額繳納;原告敗訴的,訴訟費用不退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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