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判定標準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商業秘密權(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二)客觀要件
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1、首先,行為對象為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3、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這里的重大損失,是指經濟方面的重大損失,包括減少盈利、增加虧損、引起破產、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此外,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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